选粹 | 王志勇 樊晓磊:“法学知识的性质与谱系”学术研讨会综述
来源
《法理》第10辑(2021年第2期)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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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5日,“法学知识的性质与谱系”学术研讨会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召开。会议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商务印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法理》编辑部共同主办,北京华秀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全国各高校和研究机构的法理学、宪法学、民商法学等学科及期刊界、出版界、法律实务界的八十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会议。与会者围绕法学知识的性质与谱系、当代中国法学知识发展的评估、中国法学知识重构的前提等展开热烈讨论,拓展了对法学知识的性质与谱系的认识。为纪念本次研讨会,兹整理会议综述如下,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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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理教研室主任,讲师,法学博士。先后在《法制与社会发展》《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期刊发表论文近二十篇;代表译作有《意图与身份》等。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学方法论、自然法理论等。
樊晓磊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学副院长、律师学院执行副院长,副教授,法学博士;兼任河南省法理法史研究会副秘书长等。先后在《法学杂志》《中国党政干部论坛》等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代表著作有《现代法治视野下荀子礼法思想述评》等。主要研究领域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法学、司法制度的法社会学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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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学知识的性质是法学中的一个基础层面的问题。从谱系学角度展开的探讨,对法学知识的性质的考察具有正本清源的意义。当代中国法学研究在质与量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的进步,但也存在一些制约深入发展的瓶颈性难题。中国法学知识重构需要从动力、资源与难题展开前提性分析。中国法学知识重构的动力在于中国的法律实践以及中国学人的智识担当,中国法学知识重构的资源呈现为本土与西方并存的多元状态,中国法学知识重构中既有路径依赖的难题也有体系建构的难题。未来中国法学研究既要海纳百川、兼容并蓄,更要推陈出新、形成特色。
引 言
法学知识的性质涉及法学学问的本质属性,法学知识在历史中的演变则构成了法学知识的谱系。正如本次会议的公告所言,从当下的法学知识生产格局来看,中国法学研究无疑已经进入到一个“集体欢腾”的时代,这似乎宣告着,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法学已经摆脱“幼稚病”的困扰,且就“向何处”的叩问给出了基本定型的回答。不可否认,改革开放以来的四十余年是中国法学发展的“黄金期”,中国法学研究成果体量激增、质量凸显,取得了令人惊叹的成就。然而,在这种“高歌猛进”的表象背后,一些不容忽视的争歧仍旧存在且声势浩大,如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部门法与领域法学之争,等等;将它们归结起来,便无外乎是法学学科范畴、知识性质、内容谱系的争论。也就是说,即便是在法学知识织造昌繁图景的当下,我们也很难就“法学是什么”或者说“正宗法学是什么”这一问题达成共识;此即致使众多知识旨趣迥异的研究者均以“法学”为名展开殊途作业,其结果是“一千个研究者眼中有一千种‘法学’”,法学学科的混沌与法学知识的冗余难以避免。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有必要诉诸史论及其脉络的严谨考证,即从法学起始的原点而下,视其发展至今之样态究竟为何;再以考据结果为坐标圈定“正宗法学”的范畴,锚定“法学相关学科”位置,实现中国法学的稳态发展与知识重构。基于此,拟召开“法学知识的性质与谱系”学术研讨会探讨相关问题。
2020年9月5日,“法学知识的性质与谱系”学术研讨会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召开。会议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商务印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法理》编辑部共同主办,北京华秀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全国各高校和研究机构的法理学、宪法学、民商法学等学科及期刊界、出版界、法律实务界的八十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会议。开幕式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高新才主持,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梁迎修,国务院参事、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焦洪昌,商务印书馆副总编辑陈小文,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书记杨宏志,河南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李承先分别代表各单位致辞。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舒国滢教授分别作了基调发言。与会学者既有老一辈德高望重的逻辑学家和法学家,如北京大学哲学系陈波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院长陈金钊教授、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院长蒋传光教授、郑州大学首批学科特聘教授王建国等;也有中生代学者中的杰出代表,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王夏昊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朱庆育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景辉教授等;还有新生代学者中的杰出代表,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雷磊教授、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马驰副教授等。另外,《现代法学》副主编董彦斌、《东方法学》副主编吴以扬、《甘肃社会科学》杂志社法学编辑杨文德等也参与了会议。闭幕式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樊晓磊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雷磊做了学术总结,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华小鹏发表了闭幕致辞。本次研讨会共设有法学知识的性质与谱系、当代中国法学知识发展的评估、中国法学知识重构的前提:动力、资源与难题三个中心议题。与会专家学者从多学科、多视角、多领域阐明了相关议题。本次会议明确了法学知识的重要特征,阐释了法学知识的性质与谱系,加强了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对话,促进了法学知识与法理实践的交融。
一、法学知识的性质与谱系
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有两个大背景:其一,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中构建中国特色法学知识体系和法学学术体系和学科体系;其二,更直接的背景,也是顺利召开这次会议的直接动力,就是《法学的知识谱系》这本著作的面世。张文显教授提出,完整意义的法学包括法理学、法治学、法理学,也应当包括法学学,可是长期以来法学学却被忽视或者遮蔽在法理学体系之中,我们需要在未来的研究中更加注重和认真对待法学学。舒国滢教授则更为具体地指出,其关于“法学知识的性质与谱系”问题意识源自2005年。第一个标志就是邓正来教授提出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每一个当时的中国法学家都会去思考邓正来教授的这个问题。第二个标志是同一年在北京大学召开的一次“法学的社会科学研究”研讨会。我们现在的法学研究遇到了很多问题,法学探讨变成了甲说、乙说、人人说,大家说的都有道理,谁也说服不了谁的乱象。在司法实践中,民法、刑法、行政法、包括宪法都会存在着刚刚说的现象,大家各执一词,谁也说服不了谁。这就是我们要反思的一个问题,也就是说在法学研究中有没有规准,不找到这样的规准和标准,就很容易导致以人来作为标准。这就促使我们去反思,当代的中国现下的知识状况到底如何,它的走向是否顺应时代、是否健康。他没有用“西方”法学的知识谱系,其也没有用欧洲大陆比如说以罗马法为基础的知识谱系。他其实是作为一个法学的观察者,把欧陆私法的这一套知识谱系作为样本来对照分析法学。我们当然可以研究中国的律学,但是、法学这一门科学是要解决问题的、是要面向实践的、要解决现下案子怎么判、立法怎么立,它会影响我们的国计民生、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也就是说它是实践之学。律学有没有这样的实践价值,这是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促使其回到萨维尼时代,萨维尼时代的问题就是我们现在中国面临的很多问题。萨维尼面临的两大问题:一是要不要搞民法典,二是萨维尼为什么没有研究日耳曼法。萨维尼作为一个倡导历史法学派的学说的人,实际上他给自己埋了一个非常大的矛盾。萨维尼一边讲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但他自己不去研究其国家的民族法即日耳曼法,这个矛盾他怎么解决?萨维尼谈到了法律的双重使命,一个是法律是由民族心灵中产生,是普通老百姓创造出来的生命体;另外一个是,当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它就不能像野草一样疯长,必须要有法律的监护者出场。所以,法学家对法学的成长至关重要,没有法学家就没有法学。经由对罗马法的整个历史一直到十九世纪法学的考察,我们会发现,西方对法的认识有两派:一派是社会学家甚至是一些民主主义家,认为法律就是民族自己创造出来的,更多的讲是普通老百姓创造出来的。这个观点是要打折扣、打问号的,因为从整体来看,法学家创造了法律,法学家创造了法学的技术生命。萨维尼说,法律是由民族心灵中产生。这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在它继续生长的时候就不能野蛮生长了。所以,法学家创造了真正的法律,法学家加工、再造了法律。法律的技术生命必须靠法学家来完成并且由法学家来维护。从罗马法一直到当代还有德国民法学的研究,其始终是把法律的根本东西称之为是怎么取处理日常生活中的纠纷问题,所以法律的根本是裁判规范,它的整个设计都是按照法律当中的一套裁判规范来设计的,它的概念、规则、原则全是按照裁判规则来设计。法学的道路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宏观体系设计问题,其实有好多基础问题需要解决。法学研究对象是裁判规范,其实这并不重要。法学研究的根本问题就是“法理”问题。法理不仅仅是研究法是什么学说的问题,它实际上是说诸如两个人打了架这里面就有理在,就有客观的东西在里面。比如说一个人闯到另外一个人家里,另外一个人能不能自卫,这不是一个学说问题,这个事情里面就有一个客观之理。法理应该首先从这个角度来认识。其次,所谓的法律学说、法律原则都是经过对这种客观之理的认识提炼出来的一个主观存在。法理是与裁判有关的根据,在这个意义上它并非是物质存在,所以它绝对不能用科学的那一套范式来研究,只能用它独特的范式来研究。它独特的范式就是诠释,价值性诠释是它最重要的一个学科特性。法学能否成为科学,这取决于我们对于科学的界定。如果我们把科学仅仅视为自然科学的范畴,以研究自然物、客观存在及其规律,那法学不属于这样的科学。法学既然是一门价值导向评价性学问,它的科学的规准就有独特性。认识的统一性在法学上就是教义。法学之所以被叫教义学,就是因为法学必须要有统一性认识,没有统一认识就没有统一的处理问题的方式,就可能出现甲说乙说大家都说胡说这样的局面。所以,法教义学主张要有统一的概念体系。比如,民法的知识基本上直接来自于德国的法,再上往追到罗马法。然而,刑法、行政法等,到目前为止还不能称之为教义学,还没有达到教义学的水准。中国现下遇到的问题在于,我们对于上述问题都没有统一认识。所以,我们还是要认真探讨教义学问题,对法教义学本身的认识已经足以让我们去反思我们的法学知识体系和生产过程。马驰从法学学科的科学性展开了阐述。他首先指出,现代的法学研究,其实面临着一个碎片化的初始,法理学这种碎片化的色彩是比较浓厚。他进而指出,任何一个学科都具有客观性,法学客观性的特殊之处在于其承载体。自然科学的客观性载体是外部的自然规律,而法学的客观性载体可能是立法本身或者学说。学说里面包含了一种通说,通说本身包含了一些客观性得东西的,尽管形式上是学说的形式。在学说之中,我们把法学的这种学说视为发现法学客观知识的一个素材,通过对素材的归纳、深入研究,然后去找到客观性的知识。胡昌明则提出了法学研究的所应具有的特点,其中包括:法学研究产生的知识要具有永恒性;法学研究产生的法学知识要具有穿透性,要具有穿透理论、实践的力量。宋旭光提出,当下法学的知识范式主要来自西方,那么从知识源头梳理法学知识的谱系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例如,从知识源头梳理法学知识的谱系,对于诸如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争论、修辞和逻辑在法律论证中的作用、法律论证的方法等问题的回应具有启发意义。王志勇试图回应法学什么意义上才算是一门科学这个问题。他的答案是,在理想场景下的主体间的可批判性意义上法学是一门科学。就此,他提出如下论证:第一,法学与自然科学有区别。一是研究对象不同,自然科学研究的是物理世界,法学研究的是人间社会。第二个是研究方法,自然科学显然是一种实验、验证、检验,而法学研究本身就带有一定的价值性,无法做到价值无涉。第二,法学与偏好有区别。如果说仅仅是一个口味、偏好的话,那这样的争论就毫无意义,而且也根本不会引起争论,所以法学并非偏好。第三,法学知识中有一种共识,但这种共识并非简单多数人的那种共识,因为多数人的共识亦可谬。由此,理想场景下的主体间的一种可批判性就成为一种最佳的解释工具。赵静提出,首先,“理论”本身即可成为自身的意义所在,研究思想史满足了理论意义,谱系探索满足了人的智性需求,为我们开启了一场场智性对话。其次,当一个东西被称作“理论”时,其对立面一是“现实”,二是“实践”。任何理论都有一种“理想性”维度在内,对现实起到一种范导性作用。法学理论与法的现实与法的实践之间有不可分割的关系。法学并非和自然科学一样,是对“是什么”的研究,而是对“应然之理”的研究,法学就是通过对法理研究,在社会生活世界中找到解答问题的规范依据。因此,法学一定具备“规范性”学问属性,但同时不能忽视法本身是一种社会现实;与“规范性”一脉相连的就是法学的“实践性”属性,法学知识的落脚点最终在实践层面,而哲学的最终归属也是实践哲学。郭栋则试图追问:法理学是法之理学还是法理之学。法理学三个字,挑出来可以组成四个词:法,法学,法理,法理学。就此,有两种组合方式:第一种是法-法学-法理学;第二种是法-法理-法理学。第一种是传统的理解方式,其中存在许多问题。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第二种方式即法-法理-法理学。其中的“法理之理”分别可以指正当性理据、逻辑理路与规范性理由,由此“法理”分别可以指法律规范的正当性理据、法律条文的逻辑理路以及把法律作为行动的规范性理由。
二、当代中国法学知识发展的评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一路高歌猛进,无论是在方法上还是在成果上都取得了令人振奋的进步和持续稳健的发展。当然,发展不停步,创新无止境,中国法学在新时代也必然要在反思中继续前进、在总结中推陈出新。专家学者们对当代中国法学知识发展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陈金钊指出,法学现在确实需要向基础回归。我们讲法的阶级性、政治性、民主性、科学性,但我们忽视了法律的拟制性。所谓法律的拟制性,就是法学家通过逻辑给出法律假定。法律的拟制性主要是两方面:一个是法律本身的拟制;另一个就是对事实的拟制。对拟制性的遗忘,就是我们对基础性问题的忽视。法律的基础性是它的拟制性,法律的拟制性除了对法律主体、法律规范、法律概念的拟制,还有对法律思维的拟制。蒋传光教授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法学研究的繁荣既是法学发展的基本路径,也是促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动力。中国的法学研究如何立足于中国法治建设,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成熟的法学理论的引领,如何促进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繁荣发展,做到能够同西方对话,同时又形成自己特色的话语体系,这必须要在方法论上寻求出路。具体来讲,要实现这样一个目标,中国法学的研究首先一定要面对中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实践所提出的问题,其次要面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资源,最后还要学习国外一些有利的法治理论,重视对国外先进法治经验的研究。基于这样的认识,中国法学理论研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中国法治实践的研究,中国法学理论在研究方法和研究水平等方面都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但是也必须要承认当前法学理论研究在学科的独立性和说理性,研究内容的水平和层次以及与中国法治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度等方面也有着显著的差距。问题在于:其一,法治启蒙和思想解放的任务在当下的中国仍然没有完成;其二,指导我国法治建设的法学基础理论体系还不够成熟;其三,中国的法学基本理论还不能够适应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的需要,不能够为中国的法治实践提供有效的解释工具。总的来说,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我们需要对对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入思考,需要结合新的法治实践对原有的基本理论和概念进行反思和重述。董彦斌则提出了“新中华法系”的概念。在比较法上面,我们没有一个恰当的词汇描述中国的法系与普通法系、大陆法系之间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在上个世纪30年代,学者提出了“中华法系”的概括。中华法系的概念实际上是一种总结,就是说中华法系在2000年的传承波折当中所形成的法律体系状态。然而,今天,我们可以用一个名字来说,那就是“新中华法系”。雷磊围绕两对范畴展开论述:“西方与中国”、“性质与谱系”。第一,就“西方与中国”,他指出,我国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是源于清末修律,源自救亡图存,这么一个特殊的背景也决定了我们中国法学的研究有两个问题或者说两个缺陷:其一,不重视知识源流的梳理;第二,断章取义和拿来主义,这造成了我们的研究立场忽左忽右,要么膜拜西方法学,要么蔑视西方法学。至少我们中国的法学从清末修律开始,借由日本,引入主要是欧陆的知识,一直到现在为止遭遇了两次这样断章取义式的过程。第一次源于清末修律开始,一直到民国时代结束为止。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救亡图存的大背景和强烈的现实关怀,梁启超等人都会经常借用西方的术语来说自己的事情,其并没有把西方的源流式的东西呈现在中国学者面前。第二次断章取义可能就发生在中国法学照搬苏联法学的过程中,这里有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经过这样的两次断裂或者说遮蔽的过程,真正的西方的法学究竟是什么,可以说在这100多年的时间里面,一直没有呈现清楚。接下来他以三个问题来回答一下西方与中国的问题。其一,中国法学界学西方学够了吗?远远不够,因为在西方的这套理论概念术语传入的过程中,在这跨语际的实践过程中,有很多东西可能被我们有意或者无意地篡改了。其二,法学中的西方与中国能够泾渭分明吗?就像法律东方主义也一定是带有西方视角的,所以两者不能泾渭分明。另一个方面原因在于,毕竟西方的这样一套基本的话语体系,我们没有办法摆脱它。离开权利义务、责任、法律关系、法律行为这样的一套术语,我们今天就根本没有办法进行交流。其三,产生于西方的法学知识必定带有特殊主义的印记吗?未必。当我们祛除政治化成分之后,以一种科学主义的态度观察,我们可能发现,虽然某些基本的知识、原理在发生学意义上的确是西方学者提出来的,但不意味着这套知识和原理只是适用于西方。有两种东西可以超过地方性或者说特殊主义印记:一是法学的一般概念和原理,二是一套共同的方法论。第二,就“性质和谱系”,他指出,如果说谱系是一种历史探究,性质就是一种分析方法。法教义学可能会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一是作为实体意义上的法教义学,二是作为方法的法教义学。作为方法的法教义学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法学的经典作业方式,即对实在法的解释、建构和体系化;二是思维方式的特殊性。这就是为什么法教义学不能完全用法解释学的概念来代替,因为后者不能表达出法教义学思维方式上的一个特殊性,也就是对于现行法律规范、既有学说尤其是通说的尊重或者受一般性权威命题约束的特点。由此,可以推出如下两个结论:其一,因为法教义学能够教导给我们的不是一套实体的知识而是其作业方式,所以它就可以解答所谓的普遍性和一般性问题,它的稳定性在于这套方法而不在于其实体知识。所以,中国当下的一些批评不能成立。比如说移植法学的批评,移植法学的批评主要是把法教义学作为一套实体知识来对待。虽然不能照搬他国的实体法律知识,但是这不代表他国的基本作业方式和思维方式不值得尊重。在中国的环境之下去推进法教义学的研究,它能产生的特殊性是中国人自己的学说。然而,其背后与西方是相通的,就是那套作业方式和思维方式。其二,受权威拘束或者尊重实在法和通说。法教义学和神学教义学不同主要在于如下三点:其一,神学对于教义持信仰的态度是一种信念权威,而法教义学对教义的尊重仅仅是一种认知权威。其二,神学教义学具有独断性,它是通过上帝,或者假借上帝之口下达的,要求绝对尊重和服从,而法教义学具有共识性,它是共同意见的产物。其三,神学基于统一文本和宗教世界观对世界做一体化的解释,而法教义学具有包容性,不属于任何特定版本的哲学,它是开放的。借用流行的一句话,法教义学是一种运作封闭但认知开放的系统。“运作封闭”是说它有自己的一套思维方式和作业方式,它有一套概念和原理。“认知开放”意味着它可以向法学及之外的其他学科保持一个吸纳和开放的姿态。除了法教义学,宽泛意义上的法学还有其他内容。例如,在十九世纪中叶以前,它只包括了两个东西,法史学与法哲学。十九世纪末期以后,更多的东西被添加进来了,这就是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等。从19世纪中叶之后开始,又有法理论的分支,这样一套学说的旨趣在于摆脱外部学科对于法学的支配,同时要为法教义学提供一个共同的总论和自己的技术原理。所以,我们今天所熟悉的体系都是从那个时候开始研究的,其跟传统的价值导向比较浓厚的法哲学不同,当然,我们很难说它彻底摆脱了其他学科。不管怎么说,法教义学以外的这些研究的根底都是法理。它是要为以现行法的解释活动提供一种基本原理和核心价值。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诸如这样两条线索的交织,可能在法学的发展过程中是一直存在的。这两个部分的关系,借用康德的话说,没有法教义学的法理是空洞的,没有法理的法教义学是盲目的。总而言之,中国法学知识的成熟在于,我们国人所提出的法理,也包括在中国的这个框架下所提出的智识意义上的法教义学陈述。邹治首先从司法视野发表了关于对法学知识的需求与评估的看法。他认为,目前中国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官职业共同体基本形成,法律专业思维也基本成熟。在此背景下,司法更需要法教义学在法律解释、法律漏洞填补等方面的知识。另外,从司法的角度说,法学方法论还应该与部门法学联系的更紧密。王建国首先回顾了当代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演变,中国法学与中国传统、西方法学知识的勾连,尤其是当代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与苏俄的关系。由此,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要处理好与中国传统、西方法学知识的关系。杨文德首先从词源学角度分析了知识的概念,进而对照分析中国当代法学知识。他指出,中国当代法学知识存在如下问题:总体数量上多但标志性成果少,长篇大论成果多但思辨性成果少,重复性成果多但整合性的触动心灵的成果少等。造成上境况的原因有:法学学科的细化导致学科的壁垒,法学教育的断裂,理论和实务隔离,期刊或者出版平台的异化等。就此,他提出如下克服措施:第一,回到谱系学、回到法的发生学;第二,要用全球史观的视野,整体、联系地看待法;第三,展开学科对话,不仅要展开法学与部门学科之间的对话,而且要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展开对话;第四,从法律移植转向法律本土化。张书友则试图回应一个问题:既然西方发展出一套成熟的法律知识体系,为什么中国没有?他提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即中国古代的法律理论的研究过多地把法的个别化问题和法律的形式问题纠缠在一起。在他看来,如果法学理论研究过分追随现行法律制度而不能保持适当距离的话,那么这种理论上所能企及的高度总是有限。郭晔提出,认识就是一个智力性的实践,它必然包括生产、增长与传播。她指出,我们的知识生产非常丰厚,但内生动力尚显不足;我们的知识在空间传播上效果明显,但在时间上对历史性传承还不够重视;我们的知识呈现出多元化、多样化的繁荣姿态,但在知识整合上还亟需努力。
三、中国法学知识重构的前提:动力、资源与难题
中国法学知识的增长需要我们持续不断的努力,中国法学的未来值得期待。张文显教授指出,我们既要关注于西方法学的知识谱系,又要尤其重视中国法学知识谱系,尤其是注重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我们既要深化法学知识谱系的研究,又要加强思想谱系、理论谱系的扎实研究。他强调,在世界法学谱系中,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诞生标志着法学真正成为一门科学。一百多年来,马克思主义不断释放出强大的科学伟力和生命活力,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并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尤其注重研究当代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的最新成果,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深化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陈景辉提出,至少80、90年代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法理学的工作是思想启蒙,思想启蒙工作结束了以后,剩下的工作实际上是法理学回头来反省法学这个学科和法律的这件事情。一方面,我们需要反省法律;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反省法学理论。在英语里,这其实就是法律的本质与法理学的方法论。或者说,一个是法性质的问题,另一个是法理论性质的问题。法理学要提供一个一般性理论。中国人所发展出来的这个法理学也应该具备这种一般性,而不能说只适用于某一领域。冉富强提出,当代中国法学知识重构的动力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中国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需要,二是当代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需要。中国法学知识重构的资源有:其一,翻译引进西方法学经典、权威的教科书还有法学方法论的著作。其二,对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开展系统性的、批判性解释。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公报案例、指导案例以及基层法院判例等中所蕴含的观点。最后,中国法律思想的源流和精神实质。我们要创造性的进行转换,将之转换成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元素。中国法学知识重构的第一个难点在于,西方的法学主要是在西方自由主义之下这样一个法权的话语体系,其如何与马克思主义、中国传统文化进行结合这确实比较困难。中国法学知识重构的第二难点在于,公法概念体系的构建。杨贝提出,中国法学知识可以有两种理解,第一是把它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这可能意味着是对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理解。另外一个是一般性意义上的理解,即中国人提出的法理学。法学知识作为一种实践知识,最终极的目的无非是让我们过上一种更好的生活。至于何为更好的生活,人们可能有不同的理解。我们在追求更好地生活过程中意识到现有的法学知识体系存在不足,所以我们要去重构。重构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用什么重构。很简单,就是用现有的知识、制度和实践。她关心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如何去重构。重构意味着顶层设计,既然是顶层设计,那么你很有可能在设计的时候就做出了价值选择。在此,借鉴其实是重构当中最难的一个问题。朱明哲从法学的手艺面相和科学面向入手分析了法学的实践面向。在他看来,手艺的面相是法律或法律人面对实践当中产生的问题时所产生的实用方法面相,它更多的体现在司法判决、判决说理中,这些面相比较粗糙、未经反思、非系统化,但是很好用。除了这个以外,法学更重要的面相就是科学的面相。科学的面相其实就是提供一个理性的证明。比如说法学方法论,实际上所谓的法学方法论就是说,如果我们在解释法律的时候遵守一些规则,我们可能会有更大的概率获得一个可靠地法律解释结果,但是这些规则首先是源于实践的。所谓法学是一种实践之学,从历史的角度看,大部分是因为罗马法家或日耳曼法学家等都是都是重要的法官或者是实务人士。这些源于实践的规则经过法理学家的整合、提炼,最终成为可以让我们更加方便地获取知识、避免走错路。面对不断发展的新的司法实践,法理学应该做什么呢?他提出,可以有三点作为:其一,重新思考不同位阶和性质的法律渊源在司法中,特别是在法律解释活动当中的作用;其二,科学的权威和司法的权威在实践当中互相争执、促进;其三,对既有法学体系打碎重构。王进提出,中国法学知识重构的动力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内部,一个是外部。前者指法学研究者的兴趣,后者指实践的过程当中复杂的案例。我们现在所能运用的重构资源有以下几个:一是更为宏观的研究视野;二是中国快速发展过程中自身所积累的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三是其他比如哲学等学科所提供给我们的最新成果;四是不断发掘的更多的历史材料;五是域外学者的研究。其中的难题在于我们要进行基础的双重作业,我们既要学习西方的理论,又要梳理我们自己的智力成果。王金霞指出,中国法学知识重构的动力、资源与难题,其首要的问题还是要回答什么是知识。知识不同于思想,具有科学性、一般性、普遍性、客观性等特点。依据知识来源的不同可以区分为中国传统的法学知识、西方的法学知识,前苏联的法学知识、以及经常会被忽视的实践知识等。实践的知识又可以区分为从实践中提炼的知识、由实践所激活的知识等,还可以分为“活着”的知识和沉睡的知识等。如果追问知识的主体性问题,那么公共的知识应该是一种“类知识”。所以中国法学知识重构的资源是不同来源的知识,需要发现不同知识来源中的“类知识”,动力和难题则都是怎么从实践中提炼和激活知识。张振华提出,中国法学时至今日似乎还停留在重构甚至是前重构阶段。中国法理学、中国法学的知识谱系的重构面临重大难题,这就需要我们不仅要对中国传统哲学、中国传统法学还有思想史以及制度史等都要有深刻的理解,同时也需西学背景。陶旭提出,当我们对比法学与科学时,我们需要认真反思自然科学的客观性。韩亚峰则强调了法学需要认真对待科学性、确定性等概念。
代结语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的法学研究取得了较快发展,出现了不少的法学家,产生了一批有一定影响的法学作品。不过,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我们今天进入一个充满巨变的时代,各种利益与价值都在发生冲撞,各种法学思考与观念都在发生对抗,我们生活在一个众语喧哗又莫衷一是的法学话语语境下。“法学幼稚”的指责仍不绝于耳,各种打着“科学”旗号的“伪学术”仍旧存在。真正的法学家应该关注最为根本的法学问题,厘清法学知识的性质与谱系,从而建立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够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学理论进行对话的法学知识体系。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学科,我们该如何为法学寻求到坚实的“实践”根基呢?这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一个开放的话题,每个人都可能从不同角度提出自己的观点。在某种程度上,我们今天的会议其实都是在谈论这个问题。我们希望关于法学根本问题的讨论持续下去,这可能需要很多年甚至数代法律学人的努力。我们也坚信,今日辛勤播种,他日终将繁花似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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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法哲学、法学方法论与人工智能》杂志最新稿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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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 | 周珍珍 赵熙贤